zhangdaiscott 发表于 2021-10-21 09:57:24

侵犯著作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在法律上有依据的,甚至写进了刑法。违法者首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民事赔偿责任这块对此是有怎样的标准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解读新著作权法修改四大变化
侵犯著作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施行30年的著作权法,迎来最大幅度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历时十年讨论,触及著作权法领域诸多“疑难杂症”,例如作品定义不明晰、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等。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否“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根治这些“病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优化作品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
张洪波称,后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将随之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新规定能够细化,让各类侵权行为得到有效规制。
变化1
“作品”定义被修改更趋合理
新京报:修法后修改了“作品”定义,提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说法,对以后新兴类型作品的认定有什么意义?
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类具体的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作品的定义。但是实践中,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先界定作品类型,还是先界定是否属于作品,意见不统一。同时,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入法定作品类型,只能进入“兜底条款”,这容易造成是否构成作品的争议甚至导致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修改后,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既与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同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的定义上升入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更容易判断和界定,更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近年来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纳入保护。
变化2
界定“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
新京报:定义中将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对“洗稿”“搬运”新闻作品等现象是否会有明显遏制作用?
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但是实践中,新闻界和产业界对于“时事新闻”与“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否为同一性,长期意见不一致,对“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这就导致司法系统对于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大量应当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经常因此被肆意侵权盗版。
这次修法将现行法中的“时事新闻”替换成“单纯事实消息”,这是新闻界和新闻工作者长期呼吁的结果。这样的限缩明确了“时事新闻”中不受版权保护的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
另外,修订后的第十八条增加了“职务作品”的种类,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权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保护,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媒体融合。
变化3
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
新京报:修法后提高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在实践中,这将如何遏制侵权的发生?
张洪波:令广大权利人高兴的是,这次修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
这样的设计,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将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可以预见,这样的修改将有助于化解版权纠纷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同时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新京报:总的来说,新著作权法实施对于文字版权创作者利益保护,将带来什么明显改变?如何促进版权创作的繁荣?
张洪波: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增加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权限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形成作品的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优化。权利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将会更强。网络作品只要符合新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就会得到应有的保护。
这次修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回应了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很多挑战,明晰了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版权产业的发展。
变化4
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
新京报: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将发生什么变化,修法是否破解了文著协以往工作中的某些障碍?
张洪波: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八条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专门条款,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即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明确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率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示义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与监管。
应该说,这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
在以往的实践中,文著协和广大权利人遇到的典型问题就是举证难、维权难、司法审判赔偿低等,现在著作权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上限。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案件时,不但有权询问当事人、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还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权利人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加强对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会员的底气更足了。
新京报:著作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如何能在实践中解决真问题?
张洪波:当然,著作权法修改仅仅是落实党中央加强版权保护部署的第一步,下一步,国务院将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广大权利人所关心的报刊转载等法定许可付酬的保障机制、网络非法转载等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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